中世纪,在贵族具有真正法律地位的君主政体国家,拥有可以登记、管理、保护或控制某些纹章的官方机构——纹章管理局,专门负责处理和解决一切与纹章有关的问题。
虽然现在大多消亡了,但在英国、比利时、荷兰仍然保有存在,以英国的皇家宗谱纹章院(RoyalCollegeofArms)地位最高和最权威,直属于英王室。
一些重要机构的徽章,如果要得到正式的承认,必须向纹章管理局进行申请,在得到批复后才能合法使用和得到保护。
因为纹章数目实在太多,(中世纪留存至今的共有100万个)一直不能得到有效的统计和管理,成立纹章管理局的用意也是加强管理并将其纳入税收范围(靠~~生财有道阿~)。
1696年11月,法兰西国王颁布诏书,命令纹章管理局对法兰西王国境内使用的所有纹章进行彻底清查,以便进行登记。
这一行为,经常让很多历史学家认为国王是旨在将纹章的使用严格限定在某个社会阶层。
甚至有些人更将其与后来的“纹章大清洗”
联系到一起,这些其实是没有道理的,根本就是两码事。
恰恰相反的是,国王的目的是希望统计得出境内的纹章数目越多越好,以便加强税收,把钱财揽入国库。
(当时法国因为奥格斯堡联盟的战争而导致国库空虚),证据在于——在统计纹章的诏书发布同时附加条款,凡使用纹章者,不论是否贵族,不论个人还是团体,不论哪个行业,均必须进行等记,并且支付20金法郎的登记费(拦路打劫阿~~),违反者将被处以300金法郎的罚款,并没收所有绘有纹章的财物。
如果登记了后有希望更改者,必须重新进行登记,及支付登记费,否则同样罚款处理。
社会各阶层对国王的诏书起初反应冷淡(心痛那20金法郎),尽管国王多次进行罚款威胁,接受登记的仍然不多。
为此,枢密院于1697年12月3日决定在各个总督辖区及财政区内设置名册,用以登记那些被认为使用纹章的所有个人和团体,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
被列入名册者自名册公布后有一周时间进行登记并支付登记费,未登记者则被强制接受纹章,并且要罚款或者没收部分财产代替罚金。
这样一来就天下大乱了,很多地区的负责人设置名册时想当然,如某行业有一个人使用了纹章(如某法官或医生),就认定该行业其他人也使用了纹章,于是将其列入名册并强制执行,一些负责人并以此为基础为他们创制了极为相似的盾形纹章图案,仅仅对色彩或几何图案依照行业和城市的特点作了简单的变化而已(屈打成招)。
于是,很多行会、团体等迫于高压,无奈的被迫采用纹章,有的甚至被强制接受。
尽管被授予纹章的人显然从未使用过该纹章,也不打算使用,但不想被罚更多的钱就只能认命。
如一名布列塔尼的药剂师被认定并授予的纹章饰有一根针筒和三个便壶,被授予者虽然大为不满,但要想更改的话又要再花20金法郎重新登记,于是被迫忍气吞声,该纹章便慢慢留存到后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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